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终审案件: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3种观点: 两审终审。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一、中国内地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也有例外的情况。1、在简易程序中,简单民事案件也会实行一审终审制度。2、在特别程序中,也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二、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呢?当初设计制度和立法的初衷可能是:1、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特别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2、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弥补审级少的不足。三、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原审人民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