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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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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作用虽然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无法用财产去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去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作用,使该损害得以平复。2、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作用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金钱赔偿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它可以使受害人感到慰藉并能使其在其他方面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行之有效的给予受害人以满足的一种方法,这种需要的满足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伤害,克服受害人由于精神上受到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3、神损害赔偿的惩罚作用对于精神损害来说,虽然所造成的损害是无形的,但这种无形的损害有时往往比有形的损害更具有破坏力,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更久、更深,如果不对侵害者进行惩罚性的制裁,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讲极为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应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功能,是十分必要的。所谓精神损害,就是指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精神,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往往与精神损害及其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相联系。因此,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破坏了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害,也就造成了受害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2种观点: 人身损害有精神赔偿,精神赔偿需要遵循如下原则:1.适当补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2.公平合理原则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一、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则有哪些有下列原则: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3.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4.适当补偿、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5.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二、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按照下列标准赔偿: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2、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第3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人身损害精神赔偿金的情况如下:第一个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而被非法侵害,向人民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依法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受到以下侵权行为的精神痛苦,向人民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依法受理:(1)侮辱、诽谤、贬值、丑化或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公开,利用死者隐私,或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违公共利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消失或破损,货主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依法受理。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结束后,根据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和遗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孩子向人民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出配偶,父母和孩子没有原告的配偶,父母和孩子可以由其他近亲提起诉讼,列出其他近亲为原告。第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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