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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残疾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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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新伤残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等。二级伤残: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等。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二、交通事故的分类1、按后果分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2、按原因分类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3、按交通工具分类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第2种观点: 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七)、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三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第3种观点: 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是存在以下情形,就会评定为10级伤残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勃起功能。一、相关内容拓展是怎样的?《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分级》还规定了伤残鉴定的原则和时机,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认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长期以来,中国有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和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存在相同损伤因诸多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引起当事人与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也会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之前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工伤标准,一个是交通事故标准。大部分省份适用工伤标准,也有部分省适用交通事故标准,各地标准不一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同。”以肘关节骨折为例分析说,适用北京的标准可能鉴定为九级,即20%伤残,但若适用内蒙古的工伤标准,鉴定结果可能会变成30%,甚至40%伤残。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困难。不同地区的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的残疾等级就不同,审判结果有着实质差异,“比如,原告既可以在北京起诉,也可以在河北起诉,不同的起诉地点鉴定标准不同,残疾等级结果也是不同的。”在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委托给鉴定机构时要求适用交通事故残疾等级标准,“但当事人表示这个案子不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用这个标准?对的委托标准存在质疑,也成为了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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