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鉴定用样品的原则(1)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2)100~1000件,按5%取样;(3)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4)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5)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2、破碎或粉末装药材的取样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1)一般药材100~500g;(2)粉末状药材25g;(3)贵重药材5~10g;(4)个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供试品。3、中药鉴定中平均样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量的3倍,留样的保存期至少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取样标准根据药品要取件数量做决定。药品检验工作的取样中,取样原则是设取样件数量为零,当零小于等于三时,逐一取样。当零大于三而小于等于三百时,取样的件数是根号零加1。一般认为药品检验分几块:性状、理化检验、微生物检查以及其他安全指标。药品检验,按照检品的质量标准进行逐一检查,参照现行中国药典严格操作。药品检验一般流程,取样,分样,按照检验项目逐一检查,综合所有数据给予质量评定。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搬动。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十六条 多个包装的毒品系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品、精神药品制剂的,可以按照其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的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或者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三个包装进行称量后,根据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取样笔录中注明。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拆封和取样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法律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封装后的毒品及包装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对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毒品,在处理前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借用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人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人民应当要求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