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跟食盐不同,糖不是生活必需品,又因为糖的来源广泛,替代品很多,所以没有必要实行国家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和粮食,油料一样,糖是战略储备物资,是生活必需品,没有糖,许多生活用品是无法制造的。因为糖可以迅速提高人体血糖水平,战时有一颗糖救一条命的说法。二战时,交战国对居民的物资配给中,都会含一定比例的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1种观点: 非法运输白糖面临的处罚是: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国内接驳走私的白糖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运输白糖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具体判几年要根据实际犯罪情节进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盐是国家控制的,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法律依据:《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盐业专卖,通常是指食盐销售统由垄断、限于授权私人经营、或者由公家统一收购等垄断制度。我国对盐业实行专营管理,实际上是承袭历史上对盐业专营的长期做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盐是一种必需品,有很大的盈利空间,并且盐无法自然获取,所以国家对于盐田要进行管控,自然也就会对食盐进行管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糖尿病人若病情严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糖尿病患者犯罪了要坐牢。我国法律规定,除精神病人之外其余社会全体成员是都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监狱在收押时要对糖尿病患者体检,如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得了糖尿病不会判刑,但糖尿病人犯罪会入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糖尿病并非职业病,公司员工的病情如果不影响其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则不得以该理由任意辞退。【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糖尿病并非职业病,公司员工的病情如果不影响其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则不得以该理由任意辞退。如任意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要求给付劳动赔偿金。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糖尿病并非职业病,公司员工的病情如果不影响其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则不得以该理由任意辞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并没有这种规定,可能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有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其他法定情况时,没有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还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较轻的强制措施。一般只有随时有生命危险的病和看守所治不了的病看守所才不收,这个病本身也不是严重的病症,就是一普通的慢性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得了糖尿病不会判刑,但糖尿病人犯罪会入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糖尿病患者犯罪了要坐牢。我国法律规定,除精神病人之外其余社会全体成员是都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监狱在收押时要对糖尿病患者体检,如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了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看甜蜜素是否是食品添加剂,如果不是,有可能会追究相关责任出台的合理用量内不违法,超量违法,有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看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分析的。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膨化食品、小油炸食品在生产中不得使用甜蜜素和糖精钠、苯甲酸和山梨酸。
第3种观点: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作为一种甜味剂,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但在美日韩等国却禁止添加到食品中。日韩官方也曾多次通报我国出口日韩的食品因被检出甜蜜素导致进口检测不合格。那么,日韩为何禁止使用甜蜜素?食品伙伴网日韩组将在此进行解答。一、使用开端1937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研究生发现甜蜜素可以产生较大的甜味。20世纪50年代初甜蜜素被开始使用。甜蜜素的甜度大约是砂糖的30~40倍且抗高温,可用于各种食品中,20世纪60年代甜蜜素席卷了世界甜味剂市场。1956年,日本将甜蜜素指定为食品添加剂。与砂糖相比,甜蜜素更加经济也更易加工,因此日本将其用于点心、速溶果汁、水果罐头等食品中。二、转折点1968年,美国指出甜蜜素可能会引发癌症。国际上出现了甜蜜素是致癌物质、还可能导致男性不育的争论。1969年,继美国禁止甜蜜素的使用后,日本也取消对甜蜜素的指定,禁止甜蜜素的使用。韩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禁止使用甜蜜素。三、安全性198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下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对甜蜜素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设定其ADI为11mg/kg/day。该组织认为,甜蜜素是安全的食品添加剂,只要不超过标准值,就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目前,我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80多个国家允许在食品中添加甜蜜素。四、日韩使用现状目前,日本依然禁止使用甜蜜素,另外,没有企业申请将其甜蜜素作为添加剂使用也是日本禁止使用甜蜜素原因之一。砂糖并非贵重商品,人工甜味剂的种类也十分丰富,都可以替代甜蜜素添加到食品中。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相关人员表示:“虽然目前没有发生甜蜜素健康危害相关事件,但根据现行规定,在韩国国内仍禁止使用甜蜜素。”在甜蜜素使用方面,因日本韩国的法规标准和我国存在分歧,输日输韩食品若检出甜蜜素将作退运、销毁等处理。食品伙伴网在此提醒出口日韩食品企业:产品出口前,应先确认产品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日韩的标准法规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