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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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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服务性质不同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2、用工需求不同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3、用工范围不同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4、合同性质不同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5、结算标准不同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6、管理角色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7、服务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8、相互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9、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10、违法后果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劳务外包的好处1、管理规范,提高用工安全。一方面,承包方负责托管人员的相关事务,并向其提供有关劳动方面的咨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承包方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可以有效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2、成本低廉,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免去企业管理者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械重复性的工作,使管理者能投入到其它能使企业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动中。3、服务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热情。承包方为托管人员办理一切人事代理手续,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的责任心增强,更具工作热情。4、降低用人风险。与劳务派遣相比,用工单位(发包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劳务派遣 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 劳动关系 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第3种观点: 属于无法生产类派遣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区别:主要是提供的服务不同,派遣公司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务公司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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