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坐牢的几率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不需要坐牢,存在的肯定要坐牢。取保候审只是我国强制措施的一种,能够办理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不用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过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却有犯罪事实,那么最终会根据案情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取保候审是个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还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但是能被取保候审是个好现象,一般取保候审出来的,判缓刑几率较大。
两者的条件有一些相近,都适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或者其他有利因素如未成年人可能争取缓刑。
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取保候审,机关又无法补充侦查到充分证据,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会坐牢,当然也不会产生前科等不良记录。
即使机关补充侦查到了充分证据,需要继续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可以寻求律师帮助,通过有效辩护,与受害方积极协商,取得谅解的,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的机率是非常高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处实际刑罚,最终就达到不再进监狱服刑的效果。
取保候审期满以后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