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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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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

    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文本、签订与解除;集体合同的协商与履行;劳动争议处理;员工沟通系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拟订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

基础知识:

(一)、劳动关系管理的定义

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员工和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劳动者、劳动者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委员会)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员工招收、录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等项事务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表现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劳动法律行为。具体的说就是保障与实现主体双方各自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

家和企业的机密。

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等。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照员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例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

 

(三)、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 协商解决争议原则;
  3.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 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1. 规范化合法性、统一性(全体员工执行的统一,在同一时期内的统一),
    2. 制度化明确性(明确职责、权限、标准)、协调性(随企业的发展进行阶段性调整)。

 

(五)、正确处理与不断改善劳动关系的意义就在于:

  1. 保障企业与员工的互择权,通过适当的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保障企业内部各方面的正当权益,开发资源潜力,充分调动积极性;
  3. 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尊重、信任、合作,创造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

 

(六)、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

  1. 依法制定相应的劳动关系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全体员工各自的责、权、利;
  2. 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提高其业务知识与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管理作风,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意识,掌握相关的原则与技巧;
  3. 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进行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使其价值观与企业的价值观重合,这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
  4. 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在员工的参与下,可以更好地兼顾员工的利益。
  5. 发挥工会或职代会及企业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这些组织协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激化。

 

  1. 劳动合同的管理

 

本节要点:掌握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基本内容,以及草拟合同的程序和方法。

现场问题:签订劳动合同对谁最有利?

案例分析:

无合同员工在正常情况下被辞退时,该员工依据什么要求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

无合同员工严重违规时,如何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文本的准备

 

  1. 劳动合同和专项协议的概念
  1. 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 专项协议的含义

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

  1. 劳动合同的特点
  1. 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自然人,即劳动者;另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为双方合同:即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3. 劳动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方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1. 草拟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

  1. 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不具备法定条款,劳动合同就不成立。《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社会保险;
  6. 劳动纪律;
  7.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以上法定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规定其他补充条款。常见的内容如下:

  1. 试用期限;
  2. 培训;
  3. 保密事项;
  4.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5.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协商约定的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3.草拟专项协议

    专项协议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满足主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而订立。

与合同同时订立的内容通常包括: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聘任协议书、岗位协议书、补充保险协议等;

在合同履行中确定的内容通常是:因劳动制度变化、组织结构调整,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报销的医疗费或是离岗及下岗后的保险交纳及津贴等专项协议。

 

  1. 草拟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 依据当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一般是推荐使用当地示范文本,因其是依法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一般水平和企业管理的一般状况制订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以示范文本为基础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2.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不可或缺

为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界定,并具有操作性,在避免合同条文过于繁琐,可把企业依法制订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 条款必须统一

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包括专项协议所协商的内容必须统一,不应有内在矛盾,否则该条款极有可能成为无效条款而丧失法律效率。

 

  1.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 违反法律、行规的劳动合同;
  2.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1.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一般应包括

员工登记表                       (个人信息资料)

劳动合同台帐                     (劳动关系的变化)

员工统计表                       (组织结构的调整)

专项协议台帐                     (特殊情况管理)

社会保险及医疗期台帐             (保障员工权益)

员工培训台帐                     (保障企业效益)

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台帐           (管理绩效)

其他必要的台帐        (投入产出分析管理,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管理)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的原则

  1. 平等自愿的原则   (签定前的明示)
  2. 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

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 遵守国家法律、行规的原则:即合法原则;
  2. 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俗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的程序

  1. 要约与承诺
  •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要约
  • 被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承诺
  1. 相互协商
  2. 双方签约

三、法人授权书

  •  授权代理证书是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是由法人代表机关制作的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的证明,在劳动合同管   

理中通常称为法人授权书。

  • 法人授权书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签名盖章等。
  • 法人授权书应详尽具体,不应产生歧义。(市场策划经营、处理劳动争议、人力资源管理)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

  1.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进行商谈,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

  1. 提出续延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3.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出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又未续订,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不少于一年或按原条件履行。

 

  1.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与补充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

  1.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 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第三单元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2. 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 随时解除/不承担经济补偿:(D25)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提前30天通知/给予经济补偿:(D26)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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