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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薪酬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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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薪酬激励制度

 

 

为加强员工的市场意识,使员工与企业共同进入市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利益共享原则,使员工共同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改善员工收益,发挥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 
2.
范围 
适用于全集团各单位。 
3.
职责: 
3.1
各单位负责人应在每年的1115日前,将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报至集团企标部,由企标部组织相关人员讨论通过,于次年1215日之前报至集团董事会,集团董事会应在1230日之前作出批复,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三级处理,并每延迟一天给予一级处理。 
3.2
各单位财务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核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发放。 
3.3
集团总部员工的工资由主管副总裁批准发放。 
3.4
促标部应定期对工资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4.
名词解释
4.1
员工个人全年收入:是指员工全年的劳动报酬加上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励之和。 
4.2
员工月工资收入:是指员工每月的劳动付出所得到的相应的劳动报酬。 
4.3
年终奖励:是指广大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放弃了各种节假日的休息,为企业发展作出了贡献,作为激励,企业股东从企业的税前利润或从企业减亏额中提取出一定比例资金,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表现所给予的物质奖励。 
5.
月工资发放规定
5.1
员工月工资收入=月固定工资收入+由所在部门主管评定考核发放的月考核工资 
5.2
员工月工资收入资金来源为:企业当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系数提取的部分。 
5.2.1
制造业企业的工资发放系数与各个企业当月的销售回笼款净值挂钩。 
5.2.2
商业超市、机电贸易企业和其他三产企业计提工资系数与当月营业额挂钩。 
5.3
员工月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星级工资+学历工资+技能工资(制造业一线员工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暂不推行,实施与计件制相结合的考核) 
5.3.1
岗位工资
5.3.1.1
集团部员由所在部级主管每年评定一次,汇总人事部统一审核,报主管副总裁确认, 一般为3-10分。 
5.3.1.2
集团下属单位二线员工由各负责人每年评定一次,一般为3-8分。 
5.3.2
工龄工资标准:(起算时间为进公司报到时间,工龄工资上限为180元。) 
    
一年以内 10 
一年----二年 30 
二年----三年 50 
三年-----二十年 50+(工龄三年)×10 
5.3.3
星级工资标准: 
    
二星级员工 20 
三星级员工 60 
三星级员工二级付以上 60+(级别二级付)×10/半级 
5.3.4
学历工资标准: 
    
初中 1 
高中(职高、技校、初中专) 1.5 
高中专 1.8 
大学专科 2.5 
大学本科 3.0 
硕士研究生 6.0 
博士 10.0 
博士后 15.0 
注:取得专科以上多学历员工可以累计叠加,加分标准为:专科加1分,本科加1.5分,硕士加4.5分,博士加6分。 
5.3.5
技能工资标准: 
5.3.5.1
集团总部员工根据各岗位应掌握基本技能为依据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由集团人事部负责制定,每年评定一次;技能工资的起点分数为1.5分。 
5.3.5.2
集团下属企业二线员工技能评定标准自行制定。 
5.3.6
岗位工资系数、学历工资系数、技能工资系数对应的金额,由各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报集团企标部审批。 
5.4
月考核工资(制造业一线员工主要以生产定额考核为主): 
月考核工资总额=月发放工资总额——月固定工资总额 
即:当月各单位财务人员在算出月发放工资总额减去月应发固定工资总额支出,余额作为月考核基金,考核发放。 
5.5
员工全年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发放。 
5.6
各单位月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4日(特殊单位可另行确定具体的日期报促标部备案)。 
因特殊原因(如:资金安排困难),需延迟工资发放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和工会(或分工会)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延迟发放,并通知说明工资延迟发放的原因和预计发放的日期,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各三级处理,并每延迟一天给予一级处理。 
经批准延迟发放工资的单位,其当月工资单应按时发放,对有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应将本月员工人均年终奖一并算出,并在24日及时发放给每一位员工,否则给予该单位财务负责人三级处理,并每延迟一天给予一级处理。 
6.
年终奖励
6.1
年终奖励发放原则:与各企业全年的经济效益挂钩,有赢利企业则从当年的税前利润提取年终奖励;新创办、兼并或长线投资的企业,则从当年的减亏金额中提取年终奖励;对计划有赢利的企业若当年没有赢利的,则取消当年的年终奖励(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除外) 
6.2
集团下属企业年终奖提取比例原则上为企业税前利润(或减亏部分)的15%-30%,具体提取比例由所在企业自行拟定,经企标部审核后,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决定。 
6.3
集团总部年终奖励为除去创办未满三年的企业后,所有集团下属各企业在提取本企业当年年终奖励后的全年税前利润总和的55%中提取的百分比,具体比例每年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6.4
员工个人年终奖励计算公式: 
某员工个人年终奖励=本单位年终奖励总金额/本单位员工考核总分数×该员工年终考核总分数 
6.4.1
员工个人年终考核总分数=员工每月考核总分数+企业年终浮动分(0-50分)。 
6.4.1.1
员工每月考核总分数,由所在单位、部门主管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三.三制考核方案进行评分。 
6.4.1.2
员工年终浮动分,由所在单位制订具体评分标准,由员工直接上级主管根据该员工的全年工作表现进行评分。 
6.4.1.3
集团部员年终浮动分由所在部门主管制定评分标准,并对该员工的全年工作表现进行评分,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6.5
年终奖励金额发放规定
6.5.1
一般员工年终奖励发放时间为:春节前发放30%,剩余的70%在下一年度的6月份之前全部发放完毕,未按规定时间发放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五级处理,并每延迟一天给予一级处理。 
6.5.2
主管及享受主管待遇人员的年终奖励发放时间为:在下一年度的6月份之前发放50%,剩余的50%在下一年度的12月份之前全部发放完毕,未按规定时间发放,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五级处理,并每延迟一天给予一级处理。 
6.5.3
员工跨单位、部门工作调动的,调动前的年终奖励由原单位(部门)根据相应月份的考核分与年终浮动分的总和给予发放,费用由原单位承担;调动后的年终奖,由所在单位(部门)根据相应月份的考核分与年终浮动分总给予发放;若出现有一部分月份是享受员工年终奖待遇,有一部分时间是享受主管年终奖待遇的,则年终奖发放时间以工作时间较长岗位所规定的发放时间进行发放。 
6.5.4
一般科级主管年终奖励是所在单位员工平均年终奖励的2-3倍。 
6.5.5
除下列情况外,员工中途因辞职或被辞退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年终奖(补偿培训损失) 
6.5.5.1
因国家征兵需要,参军入伍的; 
6.5.5.2
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期到,并做好交接工作的; 
6.5.5.3
有正规学校(其证书是由省一级以上教委统一颁发的)入取通知书的; 
6.5.5.4
二星级女员工生小孩; 
6.5.5.5
因生病(以医院证明为主)不能上班的。 
6.5.6
符合发放本年度年终奖的离厂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工作交接后,方可给予结算,但发放时间按统一规定时间执行。 
6.5.7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和聘请人员全年收入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则在年底的年终奖励中给平衡补足,若无奖励则在成本中支出;转为主管的人员则按主管考核规定执行。 
6.5.8
集团内辅助工序的人员不享受年终奖励。 
6.6
一般员工激励工资发放示意图: 
资金来源 
7.
其它规定
7.1
一般员工岗位调动工资发放规定
7.1.1
各单位间员工临时工作调动的,工作以15-35/天计算(特殊情况以每天50元计算,如搬机床、高空作业等),调动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7.1.2
各单位内部的人员调动,其调动期工资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由各单位自行制订标准发放,建议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150%发放。 
7.1.3
经选拔或推荐进入机修、电工岗位的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前3个月工资以当地企业调动工资标准发放,第四、五、六三个月工资分别以岗位工资的60%75%90%发放。 
7.2
调往新筹建单位工资发放规定:(不包括超市商场筹建) 
7.2.1
在筹建期间所有人员的工资均由筹建组先行承担,如筹建成功,全部费用作为开办费,由新筹建单位承担,如筹建未成功,作为投资损失,由投资单位承担。 
7.2.2
对于工作满2周年以上的员工(包括一线和二线员工)调往新筹建单位,在筹建期内工资以固定400元,浮动考核0-300/月由所在部门主管考核发放。 
7.2.3
对于工作未满2周年的非培训期员工(包括一线和二线员工)调往新筹建单位,在筹建期内工资以固定300元,浮动考核0-300/月由所在部门主管考核发放。 
7.2.4
正式机修、电工和特殊岗位(副总裁审批)人员调往新筹建单位工资以固定800/月,浮动考核0-400/月发放;非正式机修、电工按普通员工同等发放。 
7.2.5
集团各职能部门,由于本身职能管理需要或在一个月以内的协助性调动,派出人员工资由总部承担,工资按原岗位发放;调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工资按原岗位工资标准发放,费用由筹建单位承担;对于兄弟单位临时派员给予协助支持的,一个月内工资由派出单位支付,超出一个月由筹建企业按该员工原企业工资标准支付。 
7.2.6
在筹建期间,对于一般工作需要调往新筹建单位工作的员工,不给予调动补助;对于列入筹建组成员的技术骨干或优秀管理人员,事先经集团企管部确认的,每月另行给予300-800/人的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筹建单位负责人确定,报集团企管部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统一发放。 
7.2.7
新创办或兼并企业其筹建期为6-9个月,具体期限由企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先进行确认;筹建期结束,由该企业负责起草临时工资制度报集团企标部审批后作为过渡实施。 
7.2.8
筹建期间人员不享受年终奖励。 
7.3
新招收人员的工资规定 
7.3.1
一星级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7.3.1.1
一星级员工安排正式岗位培训期为1-3个月,工资300-600/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按岗位工资核算,但扣工资的5%作为星级区别。 
7.3.1.2
一星级员工辅助工,试用期为1个月,工资为300元;试用期满后,按本单位激励工资制度执行。 
7.3.2
集团统一招收的学员(大专以下学历)有1-4个月的培训期(调令开出培训期即结束),培训期工资按300/月,由人事部发放,费用由人事部承担。 
7.3.3
新招收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有1-4个月的培训期(调令开出培训期即结束),培训期工资专科按700/月发放,本科生按1000/月发放,硕士生按1500/月发放;培训期工资由人事部负责发放,费用由人事部承担。 
7.3.4
新学员在培训期后有3-6个月的学徒期(部分特殊岗位还可适当延长3个培训期),学徒期工资按用人单位激励工资制度发放,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3.5
未取得学历提前进公司者按降一学历待遇发放培训期工资。 
7.3.6
全集团专科生月总收入保底1000/月;大学本科生上岗后月总收入保底1200/月;硕士生月总收入保底2000/月。 
7.3.7
有专业技术或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临时招收人员(专业对口),进公司后有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按500-1000/月(具体以合同为标准)固定发放,正式上岗后按岗位工资计算。 
7.3.8 
新招收的经警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按当地企业工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承担费用。试用期满核算正式的考核发放。 
7.3.9
二次回厂人员,试用期1-3个月,工资以300-800/月发放,试用期满后以岗位考核发放。 
7.4
有关主管激励工资发放补充规定 
7.4.1
任期内主管发生岗位调动,在集团总部明确规定的交接期内,享受部级主管待遇的,发放2500/月固定工资;享受科级主管待遇的,发放1800/月固定工资,年终奖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7.4.2
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往新筹建单位的主管,属部级主管的,发放月固定工资2000/月(含同罚补贴),所属上级主管每月给予浮动考核0-1500/月;属科级主管的,发放月固定工资1500/月(含同罚补贴),所属上级主管给予浮动考核0-800/月。筹建期结束,按所在单位新的激励工资制度执行,是企业负责人的,则按有关企业负责人激励工资制度执行。 
7.4.3
后备主管在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由人事部负责发放,固定700/月,浮动考核300/月,不享受年终奖;在管理岗位试用期(未上岗)的,其工资由试用单位负责发放,固定800/月,浮动考核400/月,不享受年终奖;若是直接上岗的,则按所在单位主管岗位工资(不包括固定工资和主管同罚责任补贴)收入的80%考核发放(包括年终奖),并承担全部主管责任。 
7.4.4
代理主管以所在单位主管岗位工资(不包括固定工资和主管同罚责任补贴)收入的70%考核发放(包括年终奖),并承担全部主管责任。 
7.4.5
一般情况下,集团下属各单位下一级主管全年平均收入不允许超出直属上级主管收入的80%。否则由上一级主管负责收回超发部分。 
7.5
业余时间晨训教官每天补助8-15元;临时调动全天军训、培训教官按35—50元计算;各类组织上课的老师(内部业余时间上课的员工)按每节课(45-60分钟为一节课)给予按《有关企业内部讲师评定管理规定》补助。 
7.6
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学员培训期、学徒期及一星级员工的试用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7.7
待岗期间发生活保证金240/月,由待岗人员原所在单位发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8
各种法定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的,工资按当地企业工资标准的150%发放;春节3天另给予(大年三十、年初一、二)50/天的补贴。 
8.
有关超发工资处理规定
集团下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全年激励工资发放总额,经审计发现工资总额超发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各五级处理,超发部分工资从本单位当年年终奖中给予扣回,若没有年终奖则从下一年度的工资中给予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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