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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教职员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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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育管理,严肃劳动人事纪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区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应于屈原管理区内各普通中小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全区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

第四条    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范教职员工的人事编制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教职员工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第六条    屈原管理区教育文体局负责全区教职员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事编制管理

 

  第七条      全区教职员工编制严格按编委定编进行管理和人员调配,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及教学第一线的原则,每年暑假前,将教职员工编制数下到各教育基层单位,各单位严格按编控员。

   各学校因教师退休、病退、调动或其它原因而缺编教师,须向教育文体局报告,由教育文体局在在编在岗教师中统一调配或向社会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招聘,择优录用。各单位应无条件接收,妥善安排。

第九条    今后不再办理教师内退手续,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从事教育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教育文体局同意并与有关部门协商,报编委同意备案后,方可办理病退或病休手续。病退或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执行。

第十条    被调动的教职员工必须按调令规定的时限去新单位报到,对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者,视其情节扣发工资和奖金,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超过两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教师,不服从安排,未按期报到者,超过一个星期的作自动放弃其岗位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教职员工的调配工作。没有教育文体局的调令或介绍信,各单位不得自行调出、接收、安排、借用教职员工。对未办正式手续而异动的教职员工,教育文体局一概不予认编,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资调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评聘等手续。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函授学习,取消离职学习,不再办理留职停薪手续。原留职停薪和离职学习的教师都要在2003年秋季开学前返区参加全区教师的核编定岗和原学校的聘任,否则作停职停薪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区内调动,应在保证学校不超编的前提下进行。先本人申请,经相关学校所在联校签出意见,由区教育文体局审查报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凡申请调离本区的教职员工,必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原则上聘任期内不办理调动手续,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在评定该职称后必须服务3年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必须在评定该职后在本区服务5年以上。且在申报评定前签订服务年限合同。教师调动时,其在原单位骨干教师岗位上享有的相应待遇同时予以收回,因其属骨干教师而安排的家属子女同时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凡调动的教职员工,须办好教具、财产、住房、财经等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按教职工性质,建立职籍名册。教职员工编制的认定和人数的统计以籍册为据。

 

        

第三章        聘任与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    所有在编教职员工,一律实行全员聘任制,原则上一年一聘,对年满52周岁,女满47周岁的教师原则上不许落聘,聘用期为5年。对于落聘者,在待聘期间其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骨干教师可视其情况和本人意愿将聘任期限定为35年。

第十 实行教职员工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员工从政治方向、教育思想、职业道德、学识水平、教育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职务晋升,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聘任合同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聘任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方可参加学校的聘任。

第二十一条    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师聘任先在本校区域内竞聘上岗,对落聘的教师由教育文体局根据科目需要统一调节,推荐到各缺编需要补员的学校跨区域竞聘。全区中小学一律由校长组织分级聘任。校长在组织聘任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区教育文体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可与任职资格相同,也可根据实际低职高聘,高职低聘。

第二十四条    教师未被聘任,可参加非教学岗位的应聘或自费学习,在下一学年度重新参加教师应聘。

第二十五条    在职教职员工一律实行工作量量化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各联校、区直学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按月考核到人。对骨干教师可优先考虑其住房、家属子女就业等问题,提高福利待遇。

        

 

第四章          师德修养

 

第二十六条    以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教书育人,积极投身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条    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教师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学历合格的教师要参加提高学历的培训,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文化知识;中青年教师要参加现代技术和普通话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课堂中要讲普通话,要借助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教师:

(一)未达到《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的教师;

(二)45周岁以下未达到普通话相应级别的教师;

(三)非师范毕业又未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师基本功培训的教师。

第二十九条    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人诚恳,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严于律已,宽厚待人。不拉帮结派、挟私诬告、肇事生非。

第三十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正常的良好的师生关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热心做好控流保学工作和后进生的转化工作,促进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和学生群体的平衡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联系,认真做好家访和社会调查,定期向家长通报学生情况,不随意传家长到学校,不训斥挖苦和责怪家长。采取多种形式,主动与家长和社会配合,共同教育好学生。

第三十二条    关心爱护学校,以校为家,爱护学校公物,树立主人翁意识,主动为学校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凡要求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遵守的纪律,教职员工首先遵守;凡要求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完成的任务,教职员工身体力行,用自己的模范行为教育影响学生。

 

                

  第五章        业务培训与教育质量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聘任条件的教师应当树立接受终身教育的观念,不断提高义务水平,自觉参加教师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学历层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加强基本功训练。对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进修指标必须认真落实,否则扣减相应的目标管理分。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档案,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教师续聘、考核、晋级、晋职、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全区每年对高考、高中毕业会考、初中毕业会考、小学六年级质量检测进行综合评估;每年下学期对肄业班进行抽考;每年对各学校体育、美术、音乐、劳技、实验操作等科目进行一次考查,要求每年高考应届生上线率、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达市平均线以上,初中毕业会考合格率达90%以上,优秀率达30%以上,小学毕业班质量检测、肄业班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优秀率达30%以上,实验考查合格率达98%以上。

第三十    区直中小学及各联校必须加强校本教研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课题、有成效,每学年末向区教育文体局报告教研成果,作为对学校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教师个人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三十九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遵守各单位的纪律、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积极参加聘任,严格履行聘约。在聘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聘任的有关规定,尊重自己的权利,履行聘期内的业务,坚守岗位,执行教学常规,完成工作任务。落聘教职员工,要认真作好自我检查,积极参加待聘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主动接受组织调聘,努力完成调聘后或试聘期间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备好每一堂课,上好每一堂课。及时批阅作业,勤于辅导学生,耐心帮助后进生。教职员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于教学。

第四十二条    坚持出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拖堂、不私自兑课。教职员工有事必须先请假,获准后方能离开。事假每月未超过2天,假期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病假的有关请假手续和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例假必须办理好请假手续,期间享受除假期中出勤奖和教学奖之外的其他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且不得超假,否则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按制度扣发工资或目标管理分;旷工115天,除按天数扣发基础工资外,每天罚款30元,旷工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停发当月工资奖金;旷工一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由所在单位呈报材料,区教育文体局办理离职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批准教职工休假或隐瞒不报,否则,除将教师作旷工处理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事假,情况特殊确需请假的,学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十五天以内由所在联校、区直学校校长批准;十五天以上由本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由教育文体局审批。除性规定外,请事假酌情扣年终目标管理分。

第四十五条    确属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有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由所在联校或报教育文体局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长休手续。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内休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按病休连续六个月有关办理。

第四十六条    例假标准

    (一)婚假:3天(晚婚增加婚假12天);

    (二)丧假:3天(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事在外可视情给路程假);

    (三)产假:平产假:90天;难产假:10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1个月;  

    (四)节育手术假:结扎:女结扎假21天,上环假3天,男结扎假7天;

    (五)探亲假:按有关劳动人事办理。

第四十七条: 不准组织和参与非法或罢课,不准组织和参与打架、斗殴,不准组织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组织和参与或变相,不看黄色录相和黄色书刊,不吸毒,不卖淫嫖娼。

第四十 穿戴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酗酒,上课不抽烟,不坐着不课,男教师不留长发、长须,工作时间不穿拖鞋,不打赤脚,不穿背心短裤。女教师不准浓妆艳抹,不准穿透明装。

第四十九条 根据各单位教职员工聘任中的岗位职责要求,搞好本职工作,在聘的教职员工一律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准擅自办班,不准擅自到校外兼课,不准兼营经商。不允许亲属代替自己工作。

第五十条 坚持以本为本的原则,不擅自编写和印发学习资料,不私自发行配套教材和其他书刊、资料,不强行向学生推销书刊资料、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不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家长或单位索取钱物,不擅自向学生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和区教育文体局或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表彰、奖励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括奖品、奖金、晋升工资、发给特殊津贴等。精神奖励包括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五十三条 奖励对象和奖励条件:

1)目标管理先进单位,除物质奖励外,主要负责人可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根据所列名次和在岗教师数分别奖励本年度优秀教师指标12个。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年度职称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A、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工作卓有成效的优秀班主任;

B、全区教学质量检测中,名列第一的科任教师;

C、高中会考或高考中,综合评估超市平均线;

D、教学比武中,在省、市获奖或区获一等奖者;

E、教研论文获市二等奖以上奖励者

F、所辅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者

G、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名列全区第一,或辅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市二等奖以上的教师。

第五十四条 年终目标管理全区倒数第一的单位,减少该单位当年  “优秀教师指标12个,教职员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本单位倒数名次者,按编制需要依名次待聘,待聘期间其待遇按有关实行。

第五十五条 连续三年评为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得竞聘上岗,予以辞退。

第五十六条 教师节或年终评优、评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评聘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凡教学质量未达全区或全市平均线以上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按有关法规处理,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行政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1)玩忽职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2)体罚学生;(3)品行不良,师生关系暧昧,侮辱学生;参与或者支持嫖娼、卖淫、吸毒、等活动;(4)在教育活动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示威等活动,非法组织或参加罢工罢课;(5)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私分、挪用公物;(6)挥霍,奢侈浪费;(7)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8)在受单位聘任担负教育教学任务的期间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9)泄露或工作机密;(10)对抗上级决议或命令;(11)违反计划生育;(12)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 行政处理包括责令检讨、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聘、辞退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教育行政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进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区教育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本条例将及时作相应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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