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集团公司
文件编号:WB2002-4-17-01 | 版本: 第A版 | 修改: 第1次 | Page:1 of 4 | |||||||||||||||||||||||||||||||||||||||||||||||||||
执行日期:核准之日 | 制作: 李静 | 审核: | 核准: | |||||||||||||||||||||||||||||||||||||||||||||||||||
主题: 奖惩制度 | 日期:2002-4-17 | 日期 | 日期: | |||||||||||||||||||||||||||||||||||||||||||||||||||
提案人填写: 《员工奖励呈报表》或《员工违纪处罚单》
审核人签署意见 保安部:
奖罚公告/执行处理 财务部:
执行奖励或处罚
行政中心汇总/备案
审批人核准
5.1表扬:一次性发给奖金50元,当年累计三次表扬可获一次嘉奖; 5.2嘉奖:一次性发给奖金100元,由行政中心以通报的形式予以表彰,当年累计三次嘉奖可记一次小功; 5.3记小功:一次性发给奖金300元,由行政中心以通报的形式予以表彰,当年累计三次记小功可记一次大功; 5.4记大功: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由行政中心以通报的形式予以表彰,当年累计三次记大功可获贡献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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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WB2002-4-17-01 | 版本: 第A版 | 修改: 第1次 | Page:2 of 4 |
执行日期:核准之日 | 制作: 李静 | 审核: | 核准: |
主题: 奖惩制度 | 日期:2002-4-17 | 日期 | 日期: |
5.5贡献奖:一次性发给奖金3000-10000元,由行政中心以通报的形式予以表彰; 5.6申诫:一次性罚款5-20元,登记于保安部公告栏; 5.7警告:一次性罚款50元,登记于保安部公告栏; 5.8记小过:一次性罚款100元,由行政中心通报全公司予以批评; 5.9记大过:一次性罚款300元,由行政中心通报全公司予以批评; 5.10辞退:因违纪辞退,一次性处以罚款300-500元,由行政中心通报全公司; 5.11开除:依违纪情节扣除所有未结工资的20-100%,由行政中心通报全公司。
6.1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表扬: 6.1.1热心为公司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6.1.2完成本职工作后,能指导或帮助别人完成工作任务者; 6.1.3品性端正,堪为同仁楷模者; 6.1.4为公司及员工的利益,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6.1.5能及时反映不利于公司的情况,维护公司利益者; 6.1.6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6.2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嘉奖: 6.2.1工作努力,效率优良,提前完成重大工作任务者; 6.2.2维护团体荣誉,团队协作精神佳或规劝同事遵守厂规厂纪堪为表率者; 6.2.3热心为公司服务,从严要求自己,质量意识强,发现质量隐患者; 6.2.4全年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者; 6.2.5敢于举报违纪行为,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者; 6.2.6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6.3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6.3.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纳经济效益明显者; 6.3.2节约材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6.3.3领导有方,使工作开展顺利无任何差错,提前或超额完成工作指标者; 6.3.4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6.3.5检举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财产损失者; 6.3.6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6.4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6.4.1面对意外事件或突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 6.4.2维护公司、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6.4.3在公司以外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6.4.4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特别突出者; 6.4.5当年内记小功三次者; 6.4.6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6.5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给贡献奖: 6.5.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6.5.2服务满5年,未曾旷工或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 6.5.3领导有方,工作方式优秀,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重大效益者; 6.5.4紧急关头临危不惧,采取果断措施,使公司避免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者; 6.5.5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6.5.6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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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WB2002-4-17-01 | 版本: 第A版 | 修改: 第1次 | Page:3 of 4 |
执行日期:核准之日 | 制作: 李静 | 审核: | 核准: |
主题: 奖惩制度 | 日期:2002-4-17 | 日期 | 日期: |
6.6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申诫处分,累计申诫三次以上予以警告处分: 6.6.1不按规定佩带厂牌,穿着厂服者; 6.6.2上班时间迟到5分钟以下者;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