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钢)为了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热情,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员工管理,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水钢《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水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水钢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了员工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招聘录用、劳动关系、薪酬待遇、培训开发、晋职晋级、沟通交流、考核奖惩等。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水钢对员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水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配合,按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及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水钢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权利;
(三)对水钢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提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参加水钢组织的活动,了解水钢公布的信息的权利;
(五)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六)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七)接受岗位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
(八)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知情的权利;
(九)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纠纷,按规定程序向水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权利;
(十)辞职的权利;
(十一)法律赋予公民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员工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水钢的形象、信誉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水钢;
(三)执行水钢决定、决议,服从水钢工作安排;
(四)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爱护水钢资产,保护公共设施;
(六)遵守保密规定,不泄漏水钢机密;
(七)出现事故隐患和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八)违反水钢规章制度,给水钢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 员工基本行为规范:
(一)热爱祖国,热爱水钢;
(二)立场坚定,思想先进;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四)文明工作,牢记安全;
(五)遵规守诺,表里如一;
(六)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七)仪态端庄,衣着得体;
(八)以礼待人,谦逊和气;
(九)发扬传统,勇于创新;
(十)开拓奋进,讲求效率。
第九条 员工基本要求:
(一)身心健康,具有学习能力;
(二)不窃取、侵吞水钢财产,不以权、以岗谋私,不损害水钢利益;
(三)不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不违反着装及劳保用品穿戴要求;
(五)不抵制、懈怠上级指示和组织决定;
(六)不听信、传播不良言论,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
(七)不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八)不泄露水钢机密,不擅自阅览涉密的文件、资料、信函;
(九)不损坏公共设施,不破坏、污染环境;
(十)不做有违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事;
(十一)不携带、存放违禁品、危险品;
(十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水钢规章制度。
第四章 招聘录用
第十条 水钢根据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需要,依据国家规定,确立员工招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招聘录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
(二)满足水钢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需要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招聘录用范围:
(一)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二)国家性安置人员;
(三)水钢急需的专业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水钢按照岗位用人标准及招聘条件要求,对应聘人员的学识、能力、品德、体格等条件进行审查,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引进、安置、调入、聘用。第十四条 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水钢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原件并交复印件留存:
(一)身份证;
(二)学历、学位证书;
(三)职称、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免冠近照;
(五)婚育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当员工个人资料有以下变更或补充时,须在一个月内向履职单 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交复印件备案:
(一)姓名或身份证号码;
(二)户籍;
(三)婚姻状况;
(四)职称、职(执)业资格证书;
(五)学历及培训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钢不予录用: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身份不清的;
(三)未到法定工作年龄的;
(四)贪污、贿赂记录在案的;
(五)因品行恶劣,曾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
(六)吸食毒品或有其他劣迹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达不到岗位条件要求的;
(八)达不到水钢用人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录用的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招聘录用由水钢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章 劳动关系
第十 水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录用人员进入水钢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新员工上岗前须经过厂纪厂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等基本知识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水钢实行国家规定的全 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工作制或连续性作业岗位四班三倒制。水钢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员工应服从水钢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和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钢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 殊工种作业的员工,须进行上岗、离岗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水钢将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员工。员工与水钢双方同意续约的,应于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有其他情形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报告,水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提出书面报告,水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水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在水钢组织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三)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达不到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水钢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濒临破产或转让等情况,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确立为裁员对象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水钢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以欺骗的手段与水钢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窃取水钢财物价值在500元及其以上,或获利在500元及其以上,或年度内窃取水钢财物价值累计达500元及其以上的;
(四)利用岗位职务之便,损害水钢利益,索取财物价值在500元及其以上,或累计获利500元及其以上,或因索取财物给水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及其以上的;
(五)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含5日)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含15日)以上的;
(六)组织煽动停工、怠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给水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其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达7万元及其以上,经查实的直接责任者;
(七)泄露水钢机密和信息,破坏水钢信息安全,给水钢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其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达7万元及其以上,经查实的直接责任者;
(八)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的;
(九)违反水钢规定,擅自雇佣他人在工作场所代替自己工作的;
(十)因个人原因年度内被3次记过或年度内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后又受纪律处分的;
(十一)被劳动教养的;
(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国家或水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员工辞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交接工作;
(二)交还所有水钢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工器具等公物;
(三)与水钢结清账款;
(四)与水钢签有其他协议的,按其他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水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水钢根据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水钢根据员工履职的岗位以及员工个人具备的专业技能资质和业绩等,按水钢薪酬体系核定员工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水钢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水钢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水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制度,并按国家、省休假待遇规定兑现员工休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水钢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员工执行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水钢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事后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员工被确诊为患职业病后,水钢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及时安排调离,妥善安置。
第三十七条 员工生病、受伤、死亡,其待遇按国家、省、市及水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培训开发
第三十 水钢根据发展需要,构建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培训规划,组织各级、各类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员工取得相应的职(执)业资格和提高岗位技能创造条件,实现水钢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三十九条 员工应结合水钢的发展和岗位需求,设计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制定学习计划,立足岗位,提高技术、技能。
第四十条 员工培训采取在岗与脱产、长期与短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以业余、自学、内训为主的形式实施。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结合履职岗位的要求,按国家规定和水钢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其他员工传授所学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二条 员工通过培训和自学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安全和职业卫生知识;
(三)岗位专业技能知识;
(四)企业文化知识;
(五)水钢要求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四十三条 员工转岗、复岗必须通过转岗、复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法定机构专门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员工的培训效果由水钢进行验证,培训效果作为员工任职、聘任、续聘、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或经济处罚:
(一)在培训期间无故私自中止培训的;
(二)与水钢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未满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章 晋职晋级
第四十七条 水钢为实现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帮助员工成长成才,致力于培养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操作技能等人才,打造优秀团队,制定员工晋职、晋级机制,构建员工发展平台。
第四十 晋职是指员工因管理或业绩突出,由较低职位(岗位)上升到较高职位(岗位)。晋级是指员工因技能或业务突出,由较低技术、技能、专业技术职务或薪酬等级上升到较高技术、技能、专业技术职务或薪酬等级。员工晋职、晋级后,其职责、权力、义务相应增大,待遇相应提高。
第四十九条 员工晋职、晋级管理由水钢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定相关细则实施。
第九章 沟通交流
第五十条 水钢搭建融洽、坦诚的交流沟通平台,营造积极和谐、相互信任、共同进步的工作氛围,给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十一条 水钢鼓励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提合理化建议,并进行收集、汇总,按职责和权限分级落实或答复。
第五十二条 水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增进员工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三条 考核是对员工能力水平、劳动态度、业绩成果的评价。水钢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业绩评价和激励。
第五十四条 水钢对员工的考核包括经济奖罚和薪酬、岗位等级的调整等。
第五十五条 考核采取日常与年度、主观与客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员工的考核奖惩分级、分类按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奖励包括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晋职、晋级等。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水钢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经营、工艺改进、产品研发、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水钢采纳,为水钢创造价值的;
(四)维护水钢利益,避免水钢重大损失的;
(五)在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
(六)为水钢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作出其他特殊贡献的;
(七)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经认定,有其他重大功绩的。
第五十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水钢规章制度,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
(一)违反水钢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损失,或使员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水钢财产受到损害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达不到工作质量要求,损坏水钢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水钢经济损失的;
(五)窃取水钢财物、谋取私利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泄露水钢机密和信息致使水钢遭受损失的;
(七)破坏水钢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八)犯有其他错误的。
第六十条 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纪律处分期间扣发效益工资。警告扣发1个月效益工资,记过扣发3个月效益工资,记大过扣发6个月效益工资。
第六十一条 员工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第六十条规定扣发效益工资并取消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或晋职、晋级资格。
第六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或纪律处分由员工履职单位告知员工本人,并将相关材料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水钢原颁发的相关文件制度如与本条例所涉及的条款不相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水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员工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