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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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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履行义务就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如何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如何处理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认缴出资;

3、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限于其出资额,即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财产责任;

4、投资义务,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评估的价值的,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增加出资义务;增加出资是指股东除按照自己的认缴金额出资外,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出资金额再次支付;

6、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二、虚假出资减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我国对虚假出资的情况,视情节严重性的不同,有以下后果:

一、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内部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可能会构成虚假出资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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