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要点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自拟的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诉讼。
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