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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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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具体是指什么,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由谁决定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应当在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机关执行。

3、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4、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5、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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