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差额征税的项目包括: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航空运输企业;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6、旅游服务;
7、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8、销售不动产;
9、劳务派遣服务。
法律客观:
《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第
(三)项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