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上市交易,即是指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内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数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对股票上市作以上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其上市股票的合法性、可靠性与安全性,把风险降到最低,保护广大出资者的利益少受或者不受侵害,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